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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附檔:. 附表一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予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定期查核移送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裁處罰 ...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就業服務目. 相關圖表:. 附表一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予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定期查核移送直轄市或 ...

  3.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前,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 辦理重新招募或聘僱時亦同。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費用項目及金額。 二、收費及退費方式。 三、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向雇主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國後之交接、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事宜。 五、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之遣返、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六、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七、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第一項之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第 21 條.

  4.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附檔: 附表一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予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定期查核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PDF

  5.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30500863A號令修正發布第15、15-1、31、31-1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history ...

  6. 基於數位趨勢簡政便民,並強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就所引 進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管理,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 一、第四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附表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運用數位方式受理審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及就業

  7.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申請設立. 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不符本法或本辦法之申請規定者。. 二、機構或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曾違反本法第三十. 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 ...

  8. 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申請書表「私業許表C-1」、「私業許表P-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 ...

  9. 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應備下列文件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法人組織章程或合夥契約書。 三、營業計畫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 四、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五、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但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免附。 六、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繳驗前項文件之正本。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之從事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者,應於申請設立許可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3 條. 前條經許可籌設者,應自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登記並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從業人員名冊。

  1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歷史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非現行法規) 歷史沿革. 法規異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植根法律網會員相關權益與資料範圍請參考: 植根法律網會員說明. 植根法律網資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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