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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7月16日 · 立法院第十一屆立法委員 於2024年1月13日 選出 ,任期自2024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為當前 中華民國 最高立法機關 立法院 最新一屆立法委員,開會地點位於 臺北市 。. 第十一屆立法院 席次總計113席,包括73席單一 選區 選出的區域立法委員、6席平地和山地 ...

  2. 2024年7月22日 · 立法委員席位皆為民選,院長、副院長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任期均為4年。 現任之 第十一屆立法院 於2024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至2028年1月31日屆滿。

  3. 6 天前 · 第11屆立法院總席次為113席,其中73席區域立法委員採單一選區制選出,3席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3席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採複數選區制選出,34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採比例代表制選出。

  4.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 74 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5.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第 3 條. 立法院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 第 4 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第 5 條.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6. 本件國民大會修正通過之增修條文,將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延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又將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延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計立法委員延任五個月,國民大會代表則延長二年又四十二日。

  7. 2024年1月9日 · 立委一屆的任期為4年屆分為8個會期,每年2月到5月底、9月至12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但為了通過重要法案或預算案,立法院也經常通過延長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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