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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配合第七屆立法院委員會組織調整及人員精簡,立法院任職滿二十年,年滿五十歲任用、派用之人員,得准其自願退休,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2.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3.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 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 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 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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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組織法.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用真心對一切人事物,我們的身體自然就調理好了】 【法規名稱】。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立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27條. 2‧.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 3‧.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三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5、1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三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5條. 7‧.

  5. 立法院組織法.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6. 立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7.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異動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

  8. 立法院組織法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1/2000號法律 。 立法院組織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 年 10 月 27 日 約法會議 議決通過 公佈 (缺公開記錄),未曾依法實施召集。 中華民國 17 年 10 月 20 日 國民政府制定公佈 全文 26 條. 中華民國 19 年 7 月 7 日 國民政府 修正公布 第11條 條文. 中華民國 22 年 5 月 11 日 國民政府 修正公布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30 年 1 月 17 日 國民政府 修正公布第7, 9, 12條條文.

  9. 3 天前 · 立法院作為國會,運作主要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1999年所制定,修訂之國會五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

  10.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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