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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2.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之警衛勤務 ...

  3. 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並應視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負警戒等任務。 二、巡邏:由服勤人員循指定路線按時巡視,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範危害。

  4.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所有條文. 第一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之警衛勤務,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二條. 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一值班: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由. 服勤人員值守之,並應視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負警戒等. 任務。 二巡邏:由服勤人員循指定路線按時巡視,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 範危害。 三守望:於議場、會議室及首長辦公室等地區,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 擔任警戒、警衛及管制等安全維護勤務。 四交通整理:於上下班時間或開會期間派員指揮、疏導交通,並擔任院. 區各停車場之交通管理。 五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 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第三條. 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其派在院間.

  5. 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 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6. 立法院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088年11月19日 第三十一條 本院為謀各處、局、預算中心、館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之密切配合,以 增進行政效率,得定期舉行相關會報。

  7.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第 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8. 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9. 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10. 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並應視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負警戒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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