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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 ...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在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居住者按所得額10%扣繳,非居住者按所得額20%扣繳,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採分離課稅,居住者及非居住者按全額扣繳2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中獎獎金免扣繳門檻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 財政部預告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扣繳稅款門檻,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發行的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方式,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2011年10月5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舉辦抽獎活動,中獎者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否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2021年10月24日 · 要扣稅嗎?若要解答此事,首先要知道的是,魷魚遊戲的獎金屬於什麼類所得。如果算是競技比賽(例如電視、電台、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舉辦的各式比賽,或體育協會舉辦的運動比賽等),那就要歸類競技競賽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一)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
1506 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如何辦理扣繳? (一)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1)政府舉辦之獎券(統一發票)獎金採分離課稅,中獎人如為個人,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稅,獎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第四項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及本條例同條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項以外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