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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法規名稱︰. (一)制(訂)定法規及修正現行法規時,宜就其所定內容之重心,依. 下列規定定其名稱︰. 1.法律. (1)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行政規則係行政機關本於權限或職權所發布之命令,通常係為執行特定法律之需要而訂頒,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第一項)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 ...
修正對照表格式及範例. 一、 修正對照表表格格式. (一) 法規( 內容為條項款目) 時,標題文字寫法為「條文」。 (二) 行政規則( 內容為點項款目) 時,標題文字寫法為「規定」。 1. 標題:法規或行政規則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其書寫方式如下: 2. 對照表. (1) 法規. 之對照表格式範例如下: 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或第 條、第 條、第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明. (2) 行政規則. 之對照表格式範例如下: 辦法修正規定對照表 或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 或第 點、第 點、第 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明. 二、 修正對照表修正內容格式.
管理程序. 使用表單. 目的:本辦法旨在規範採購管理及廠商管理,以取得適量、適時、適價的貨物,以符合本公司品質、交期與成本上之基本要求;並使廠商管理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範圍: 2.1凡與本公司有直接(或擬定)採購交易之供應商均適之。 2.2 定義: 2.2.1市購件:指市面上販賣之已製成之成品和半成品,不再特殊加工過程。 2.2.2製造件:需由設計單位提供圖面加工的產品,又名加工件。 2.2.3 外包(Outsourcing):意指整個產品或半成品委由廠商管理統包完成,又名委外承攬。 3. 管理單位:資材單位。 4.管理程序: 4.1合格廠商搜尋: 4.1.1廠商之遴選須由資材、品管、技研或等相關單位,依據所須產品之特性、品質、交期、服務等選出合適之廠商,並建立供應商基本資料。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附檔: 附件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PDF. 附件二.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相片影像檔,指申請國民身分證繳交之數位或紙本相片,而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 前項相片規格如附件一。 第 3 條.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 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二、文書製作應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 三、檢察機關之起訴書、行政機關之訴願決定書、外交機關之對外文書、僑務機關與海外僑胞、僑團間往來之文書、軍事機關部隊有關作戰及情報所需之特定文書或其他適用特定業務性質之文書等,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均得依據需要自行規定其文書之格式,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四、本手冊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分為下列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如有違反者,可依同法七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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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9-01-10. 內政部103.11.13台內營字第1030812516號令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2)「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書」、(E1-6)「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及(E1-7)「建築物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行為:指下列各目行為之一,其行為類別、法令依據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如附件一: (一)工廠之設立。 (二)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 、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設置。 (三)商港區域內供工業及其他特定用途專業區之劃定。 (四)發電業之火力發電廠興建。 (五)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之經營。 (六)其他事業興辦或變更有影響區域水資源供需使用重大之虞,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者。 二、開發單位:指辦理開發行為興辦、變更或開發完成後使用、管理之自然人. 、法人、團體或機關(構)。 三、用水人:指開發行為基地內之實際用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