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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1月24日 · 一、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就雇主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業於勞動基準法等有關勞動法令有明文規範,例如該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等。 因此,雇主如無符合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事由之一,尚不得任意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且如雇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適用舊制退休金者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二、勞方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而欲終止勞動契約,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

  2. 2021年1月11日 · 勞工為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後,勞雇間僱傭關係即為終止,至勞動契約經終止後,勞工可否依法律(如 勞基法)規定或契約約定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或退職金,則為另一問題。 ⋯」 簡單來說,員工就算沒依法在離職前先預告,其實並不影響勞動契約終止的效力,不過如果有因此而造成雇主的營業損失時,仍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預告自請離職之後,資方可以要求勞工提前走人嗎? 沒做好交接工作,就不能離職嗎? 到職未滿一定期間,離職要付違約金合理嗎? 為什麼老闆可以要我轉換跑道? 淺談競業禁止條款. 當雇主有惡意行為時,勞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上面提到勞方自請離職時應事先向資方預告,不過依照法令規定,當員工發現資方有以下的惡意行為時,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方應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4. 2022年11月9日 · 勞動契約之合意終止,主要爭議點在於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須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為何,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惟在具體個案中應如何適用,實務上常生疑義,故本期宇恒週報將整理相關民事法院之實務見解,針對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認定予以類型化分析說明: 一、第一種類型較為明確,倘勞雇雙方曾簽署資遣協議書,且當中記明「雙方同意(於 年 月 日)終止雙方之僱傭關係/勞動契約」之意旨,因雙方所表達之意思表示已臻明確,可即認定有勞動契約終止之合意: 判決A: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

  5. 2022年4月20日 · 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 元,並於簽立協議書後 日內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 除前條金額外,雙方確認已無其他基於勞動關係所生之待處理事項,勞方對資方亦無其他金錢請求權(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加班費、獎金、資遣費等)。

  6. 2024年2月16日 · 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特別是契約終止,雇主仍須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7. 3 天前 · 文/李柏毅律師 必須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節重大,勞工才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嗎? 一、勞工到職後,發現雇主高薪低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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