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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 元,並於簽立協議書後 日內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 除前條金額外,雙方確認已無其他基於勞動關係所生之待處理事項,勞方對資方亦無其他金錢請求權(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加班費、獎金、資遣費等)。

  2. 2023年12月4日 · 終止僱傭契約日期及實際最後提供勞務日,則為民國 年 月 日。 二、甲方義務: ( 一)甲方應於本協議書簽立後 日內,結清乙方資遣費、舊制退休金,並匯付至乙方帳戶。

  3. 2021年1月11日 · 這點可參考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2號判決: 「⋯次按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工除應準用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外,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其未依所定期間預告雇主即終止勞動契約,亦僅係就雇主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難認其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無效。 勞工為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後,勞雇間僱傭關係即為終止,至勞動契約終止後,勞工可否依法律(如 勞基法)規定或契約約定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或退職金,則為另一問題。 ⋯」 簡單來說,員工就算沒依法在離職前先預告,其實並不影響勞動契約終止的效力,不過如果有因此而造成雇主的營業損失時,仍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預告自請離職之後,資方可以要求勞工提前走人嗎? 沒做好交接工作,就不能離職嗎?

  4. 2021年11月24日 · 一、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就雇主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業於勞動基準法等有關勞動法令有明文規範,例如該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等。 因此,雇主如無符合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事由之一,尚不得任意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且如雇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適用舊制退休金者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二、勞方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而欲終止勞動契約,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

  5. 2022年11月9日 · 勞動契約之合意終止,主要爭議點在於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須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為何,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惟在具體個案中應如何適用,實務上常生疑義,故本期宇恒週報將整理相關民事法院之實務見解,針對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認定予以類型化分析說明。 壹、前言. 勞動契約之合意終止,主要爭議點在於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須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為何,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惟在具體個案中應如何適用,實務上常生疑義,故本期宇恒週報將整理相關民事法院之實務見解,針對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認定予以類型化分析說明:

  6. 2023年5月19日 · 本文將介紹勞動契約是什麼、應該 包含哪些內容,並提醒勞動契約常見違法事項,最後提供 2024 最新勞動契約範本下載方式,不再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

  7. 契約終止協議書(參考範本) 注意事項: 1. 本參考範本之內容僅係作為編劇、製作方協議終止契約之參考,並無法律 上之強制力,雙方可依據實際需求調整契約內容。 2. 本參考範本列有多項空白 ,係為協助編劇、製作方確認契約終止需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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