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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 ...

  2. 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 ...

  3. 1.中華民國69年9月20日財政部(69)台財稅字第 379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 2.中華民國70年9月8日財政部(70)台財稅字第 37575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73年6月26日財政部(73)台財稅字第 54788號令修正發布第 7、16、20條條文. 4.中華民國75年2月27日 ...

  4. 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一)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二)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

  5.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 惟如於次月(編者註:現為次期 ...

  6.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內容: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

  7.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 內容:.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 營業人使用三聯式 ...

  8. 立法總說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布, 配合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實施,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全文並定自. 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鑑於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 車費,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易生逃漏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民眾索取. 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並兼顧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所需時間,爰修. 正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定明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 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不得適用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自. 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植根法律網.

  9.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 ...

  10.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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