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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1月28日 · 統一發票開獎後「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 App」會自動對獎,若發票存摺裡有中獎的發票就能透過「我要領獎」功能兌換現金,這時候可以設定領獎者的銀行帳號自動入帳,這部份我是在財政部的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線上設定,只要填入姓名、身分證字號、金融

  2. 2020年12月31日 · 如果「統一發票專用章」已有兌領人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則可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代替。 三倍券店家兌現|無法兌換成功的 3 種情況

    • 統一發票遺失專用承諾書1
    • 統一發票遺失專用承諾書2
    • 統一發票遺失專用承諾書3
    • 統一發票遺失專用承諾書4
  3. 2020年11月25日 · 統一發票對獎機會自動掃描小張的「電子發票」QR Code 判斷是否中獎,還能知道發票的期數月份是否正確,但遇到長條狀「傳統發票」就無法自動對獎(因為上面沒有 QR Code),不過它也有內建手動對獎功能,可以輸入後三碼、跨月份對獎,或是直接顯示當

    • 不可不知的營業稅與營所稅
    • 為了節稅的兩套帳
    • 兩套帳風險很高嗎?
    • 行得夜路多,必有遇鬼時

    在台灣經營的公司行號,通常得繳交「營業稅」與「營所稅」。 營業稅是政府向消費者徵收的消費稅,由企業於銷售商品時向消費者徵收,企業再於結算後上繳政府,是一種「代收付」的概念。這也是為什麼在統一發票上,可以看到含「稅」金額的原因,此稅即為營業稅(未稅金額之 5%)。不過,企業繳交營業稅時,並不是直接轉交所有銷售交易代收的營業稅(銷項),而是扣掉與其他廠商進貨時繳交的營業稅(進項),此銷項與進項的差額即為公司需繳交的營業稅。 而營所稅則是針對企業年度獲利所課徵的稅賦,目前稅率統一為 20%。為了在稽徵成本與租稅公平間取得平衡,年營收 3000 萬以下的公司,特定狀況下還可選擇採用「書審」方式申報,採用國稅局公告之純益率(多為 6~8%)作為課稅依據。比如說,某公司年營收 1,000 萬,所需繳交的...

    報稅季節到來,得把辛苦代收跟賺到口袋的銀子拿出來時,老闆們總是一萬個不願意,想方設法讓被剝的皮越少越好。 稅若想繳得少,獲利也得跟著變少,因此常見的逃漏稅手法有漏開發票(同時減少收入跟銷項),以及跟其他公司購買假發票(同時增加成本跟進項),讓營業稅跟營所稅可以雙雙降低。 雖然為了節稅導致秀給國稅局看的獲利失真,但老闆還是想知道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因此「外帳國稅局、內帳真盈餘」的兩套帳方案就順理成章地成為中小企業的最愛。

    網拍服飾起家的 OB 嚴選,在成立購物網站、推出 OB Design 品牌的 2011 年,開始向人頭公司或廠商購買不實發票,八年來總逃稅近 3,800 萬元,在檢方取得重要的「內帳」及廠商供詞後,相關涉案人員遭到起訴。2021 年 4 月一審判決出爐,因於準備程序中認罪,負責人、財務長與會計主管判刑五至十個月不等,且皆緩刑兩年。 此新聞有幾個值得深入探討之處。 一是負責人起初辯稱因為「與中國產線合作,有些進貨無法取得發票,才會需要找發票進行核銷」。身為世界工廠的中國,早已成為全球低成本製造的中心,台灣乃至全世界都與中國產線合作,怎麼 OB 如此剛好無法取得發票?若一切遵循合法途徑報關進台灣,而非用小三通或是其它灰色管道進入,又何須再找發票核銷? 再者,此案是由國稅局發現後移送檢調。 OB ...

    經常在幾個會計或記帳的 LINE 群組中,看到會計專業人員若無其事的詢問關於內外帳處理的問題,加上同業近日分享了 OB 嚴選會計主管於轉職時所遇到的問題,讓我不禁為他們捏把冷汗。 國稅局所掌握的資料越來越多,搭配數據分析與人工智慧演算法,傳統購買假發票、內外兩套帳的逃稅行為早已不如之前隱蔽,甚至可以說是攤在陽光下。 暴露在如此的高風險之下,會計人若遇到老闆要求配合逃漏稅,有能力擇木者自然可尋覓他處而棲;如果礙於現實無法立即轉身離開,也至少保留有利證據,避免東窗事發後惹禍上身。 畢竟,稅省下來是進老闆口袋,但牢卻可能由你來坐。 (本文出自高智敏)

  4. 2021年10月18日 · 除了前述內部控制度在採購流程中的標準作業外,還可讓採購人員簽署不得收受回扣的承諾書,或明訂在工作規則中,若員工違反,必定開除,就算後續勞資爭議,只要企業蒐集罪證確鑿,法院判決也會站在企業這邊。

  5. 2019年12月20日 · 統一發票除了拿來兌獎還能做什麼?. 愈來愈多業者注意到發票背後的價值,開始推出上傳發票換現金、用發票玩遊戲等 App,為的就是蒐集各種消費數據 ,用來協助品牌業者與行銷業者經營客戶關係管理(CRM)、掌握顧客輪廓、進行精準行銷,甚至成為網路融資 ...

  6. 2018年2月8日 · 財政部國稅局說明, 年終尾牙或春酒活動所發給中獎人的獎品或獎金應視為綜合所得稅中的一類 ,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所規定因「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的範圍。 也就是說,在尾牙或春酒上獲得的獎品或獎金, 必須依規定申報和扣繳所得稅。 而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即公司、機關、團體之負責人等)應在給付獎品或獎金時就辦理扣繳。 換句話說,如果你抽到大獎,很可能在領獎當下就需要由公司幫忙預先繳納稅金。 不過,有些情況下是可以免預繳稅金的,詳細規定如下: 當中獎者是「我國境內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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