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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經理人及職稱經理如何區分?. 其職掌權限為何?. 公司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之,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經理人有2人以上時,其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法無強制之規定。. 又同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 ...

  2. 所謂經理人乃指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是凡由公司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即為公司之經理人,不論其職稱為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參照)。

  3. 按照傳統的定義,即:一位經理是一位對其他人的工作負有責任的人”,我們就應該說他是“市場研究人員的經理”,而不應該說“市場研究經理”;然而我們慣用的稱謂卻是“市場研究經理”。

  4.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5. 公司經理人及職稱經理人如何區分? 其職掌權限為何? 公司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之,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經理人有二以上時,其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法無強制之規定。

  6. 2021年4月12日 · 民法上對於經理人定義為受商號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民法第553條),也就是經理人有管理商號的管理權、對外代表權,代表商號之訴訟權。

  7.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 ...

  8. 經理人之意義與資格. 2.1 經理人之定義. 民法「稱經理人者,謂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民法553條1項)。 公司法幾未定義經理人,惟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 (公司法29條1項)。 此外,經理人除總經理、經理外,並包含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 (副理)等職 (公司法38、39條,經理人之輔佐、準用)。 另在現實社會中,尚有所謂特別助理一職,經常協助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其位階相當於經理,甚或略高於經理。 此外,計劃主持人、計劃經副理、專案經副理等職位,亦應屬於經理人定義之範疇。 至於襄理、組長、總工程師、計劃工程師、專案工程師等職位,就一般社會經驗而論,其位階、職權和經副理不同,似應不在所謂經理人之列。 如表1所示。 表1 經理人定義與範疇表. 2.2經理人之資格.

  9.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又同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過半數同意者,不在此限。. 」故 ...

  10. 經理公司 的日常 經營管理 和行政事務的負責人,由 董事會 決定聘任或者 解聘 。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可由 董事 和 自然人股東 充任,也可由非股東的 職業經理人 充任。 經理依照 公司章程 、 公司法 和董事會的 授權 行使公司經營權力,並有任免經營管理幹部的權力。 經理是公司對內生產經營的 領導 ,也是公司對外活動的代表,其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即使其行為違反了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規定的許可權範圍,一般也都視為 公司行為 ,後果由公司承受,這就是我國 《合同法》 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的法理實踐來源之一。 [ 編輯] 經理的職權. 經理作為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首席負責人,按照 公司 既成制度行使經理權力,如果公司沒有既成制度可沿襲,也沒有公司章程的規定時,則按公司法的規定行使下列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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