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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副總統 是 中華民國 的國家副元首, 中華民國總統 職位的當然第一順位繼承人,與總統搭檔由中華民國公民 直接選舉 產生,任期四年。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副總統僅有在總統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得繼任或代行其職權,平時並無法定職務,性質上屬於「備位元首」;若未獲總統授權處理政事,則幾無政治實權。 1912年 南京臨時政府 成立、 孫文 就任臨時大總統同時,於1月3日選舉 黎元洪 擔任臨時副總統,是中華民國第一位臨時副總統,其後成為第一位正式副總統。 1917年 中華民國大總統 黎元洪辭職,時任副總統 馮國璋 繼任大總統,副總統之位便空缺,隨後撤銷;直到1948年 行憲 後,才又恢復選出第一任副總統 李宗仁。 現任副總統為 民主進步黨 籍的 蕭美琴。 職權. [編輯] 繼任總統.

  3. 2 天前 ·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國防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為中華民國之 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總統同時也是 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統率全國 陸 、 海 、 空軍,並得依《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 宣戰 、 媾和 之權 [ 註 16 ][ 50 ...

  4.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若副總統與總統同時缺位,則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前述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5.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6.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7.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自第9任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下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5院,分別行使職權。

  8. 中華民國副總統 是 中華民國 的國家副元首, 中華民國總統 職位的當然第一順位繼承人,與總統搭檔由中華民國公民 直接選舉 產生,任期四年。.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副總統僅有在總統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得繼任或代行其職權,平時並無法定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