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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指出刑事被告有權放棄律師協助辯護,而進行自我辯護

      •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指出刑事被告有權放棄律師協助辯護,而進行自我辯護。 此項權利包括確保被告行使辯護權的某些特定權利。 法院必須允許被告控制其辯護之組織架構和內容、提出動議聲請、爭辯法律論點與主張、參與陪審團之遴選、詰問證人,以及在審判中適時向法院和陪審團表達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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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英語: Six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簡稱「第六修正案」( Amendment VI ),是著名的權利法案的一部分,主要是保障訴訟中被告所應具有的權利。

  3. 第六條修正案.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條修正案. 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者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業經陪審回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第八條修正案. 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第九條修正案. 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輕視人民所擁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修正案.

  4. 美國憲法的增修條款, 依照原憲法第五條的規定由國會提案並經過一些州通過。 權利法案 第一條修正案 宗教、言論、出版的自由以及集會和請願之權利

  5. 2016年9月28日 ·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透過增修條文第十四條適用於各賦予刑事被告自我辯護的權利。 然而,刑事被告決定自我辯護,即是放棄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同樣賦予刑事被告的律師協助辯護權。

  6. 2016年11月14日 ·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指出刑事被告有權放棄律師協助辯護而進行自我辯護。 此項權利包括確保被告行使辯護權的某些特定權利。 法院必須允許被告控制其辯護之組織架構和內容、提出動議聲請、爭辯法律論點與主張、參與陪審團之遴選、詰問證人 ...

  7. 2016年10月14日 ·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的條文用字和主旨預期律師成為有意願接受協助之被告的幫助者,而不是成為州政府介入無意願接受協助之被告和其自我辯護權之工具。

  8. 合眾國憲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國家憲法之一,一七八九年三月四日正式成為美國的基本大法。 數年之後,增加了首十條憲法修正案,亦即所謂權利法案,在其後的一個半世紀中又增加了另外十多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