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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2.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3.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與完善設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 ...

  4.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保護服務司、長期照顧司. 我國自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本部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三大面向為政策主軸,並就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分別推動相關措施,貫徹《老人福利法》,並配合行政院核定之「人口政策白皮書 ...

  5.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一、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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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自69年公布施行《老人福利法》,86年、96年全文修正公布,為因應高齡社會快速變遷,於104年12月9日再次修正公布,以利政府與民間部門更積極推展各項福利服務。又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品質,落實老人權益保障,亦於109年5月27日修正公布部分

  8. www.6laws.net › 6law › law老人福利法

    ﹝1﹞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104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條(老人定義)

  9.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今(12)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總計修正14條、新增2條。. 衛生福利部對立法委員與各界長期關注與支持老人福利業務,以及委員在審查過程時提供諸多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為鼓勵免 ...

  10.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 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 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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