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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與完善設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保護服務司、長期照顧司. 我國自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本部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三大面向為政策主軸,並就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分別推動相關措施,貫徹《老人福利法》,並配合行政院核定之「人口政策白皮書 ...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一、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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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9年公布施行《老人福利法》,除86年、96年全文修正公布,為因應高齡社會快速變遷,於104年12月9日再次修正公布,以利政府與民間部門更積極推展各項福利服務。又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品質,落實老人權益保障,亦於109年5月27日修正公布部分
﹝1﹞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104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條(老人定義)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今(12)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總計修正14條、新增2條。. 衛生福利部對立法委員與各界長期關注與支持老人福利業務,以及委員在審查過程時提供諸多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為鼓勵免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 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 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