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本法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前已安置 收容 於公、私立老人 福利機構 之人,由該機構繼續收容照顧。 第 10 條 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自願負擔費用者,老人 福利機構 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服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 老人福利法 EN
其他人也問了
臺灣的老人福利政策與法令制度是什麼?
本家為何設立老人福利機構?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為何?
老人福利機構停業期間如何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老人福利機構如何監督服務品質?
老人社工如何爭取老人的福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 ...
本法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前已安置收容於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人,由該機構繼續收容照顧。 第10條 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自願負擔費用者,老人福利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服務。
十三日施行 第 1 條 本細則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老人之年齡,以戶籍登記者為準。 第 3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老人提供
自69年公布施行《老人福利法》,除86年、96年全文修正公布,為因應高齡社會快速變遷,於104年12月9日再次修正公布,以利政府與民間部門更積極推展各項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