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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與完善設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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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

    • 老人福利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 ...

  2. 本法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前已安置 收容 於公、私立老人 福利機構 之人,由該機構繼續收容照顧。 第 10 條 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自願負擔費用者,老人 福利機構 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服務。

  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 老人福利法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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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 1 條. 本細則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 ...

  6. 本法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前已安置收容於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人,由該機構繼續收容照顧。 第10條 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自願負擔費用者,老人福利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服務。

  7. 十三日施行 1 本細則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老人之年齡,以戶籍登記者為準。 第 3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老人提供

  8. 自69年公布施行《老人福利法》,除86年、96年全文修正公布,為因應高齡社會快速變遷,於104年12月9日再次修正公布,以利政府與民間部門更積極推展各項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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