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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2. 第 1 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 老人福利 ,特制定本法。 第 4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國性 老人福利 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老人福利 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 老人福利 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 老人福利 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 老人福利 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 老人福利 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 老人福利 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 老人福利 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 5 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3.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與完善設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 ...

  4.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秉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精神,關懷服務老人。 二、以服務對象安全及健康為首要考量。 三、尊重服務對象之自主性及權利。

  5. 可查詢各縣市政府服務提供單位,服務項目包含失智症居家服務、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老人福利機構設置失智症專區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6.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7. 正日期:民國 1. 3 年 06 月 04 日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維. 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 . 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第 2 條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第 3 條本法所.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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