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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2.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

  3.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4. 災保護 《災保災預防及重建專區 災勞工失能津貼等相關補助 職業傷病診治、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民間團體申請災預防及重建補助 災勞工復工津貼及補助 災勞工重建服務 新聞與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活動訊息 就業資訊

  5.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施行。

  6. 113-10-29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今年度辦理「職場體位管理及比賽」系列活動,推出線上課程,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113-10-25 職安署訂於113年11月15日於台中辦理「呼吸防護計畫推動實務研討會」,名額有限,敬請及早報名。 113-10-25 職安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訂於113年11月11日(星期一)8時30分至12時30分,假經濟部斗六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雲林縣斗六市斗工十路7號)3樓會議室舉辦「113年度住宿餐飲業安全衛生危害辨識及自主管理制度建立(含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暨勞動條件研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7.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施行細則 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十、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十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8. 一百零三年七月 三日施行後新增適用 之各業,其事業規模 為勞工人數五人以下 者。 C 政府機關之犯罪矯正 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 之收容人(8311) 第一章: 第一條至第五條。 職業運動業之運動 員。(9311) 其他運動服務業之運 動裁判(9319)

  9. ﹝1﹞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2﹞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10.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臺灣一部法律,旨在保護臺灣勞工工作時的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預防 職業病 與 職業災害,並規範雇主最低應提供的安全工作環境。 這部法律最初於1974年4月16日,由時任 中華民國總統 的 蔣中正 公布施行,原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期間曾兩次修正部分條文,立法院則於1992年5月29日完成 黨團協商,6月18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 2013年為配合產業變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及多名立法委員提案大修《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1]。 最新修正時間為108年5月15日 [2]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台立社字第1024500610號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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