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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該所稱職業上原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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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乃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工. 作上相關原因所發生之事故。 各國對職業災害之認定,多採「無過失主義責任制」,但災害的發生與其執行職務須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簡言之,職業災害之認定,須有「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等特質。 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的定義,例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之規定:「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此外,若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則職業災害的認定係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為判斷基準,用以認定職業傷害或職業病。 二、 意外事故預防理論.
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為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的原因而造成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實務上通常會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2搭配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6規定。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就「職業災害」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蒸氣、氣體、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也就是將職業災害從就業場所之機械設備、有害氣體等設施與勞工技能、知識、人身諸條件等以及職業上原因等使勞工遭致四個結果的過程加以掌握。 ( 如下表) 災害( 原因) 罹災( 對象) ( 一)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才料、化學物品、氣體、粉塵等. 勞工 ( 二) 作業活動 ( 三) 其他職業上原因 災害( 結果) ( 一) 死亡 ( 二) 殘廢 ( 三) 傷害 ( 四) 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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