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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災害判定標準依據「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兩種概念,若皆具備即構成職業災害。職業災害分為勞工因為發生事故而遭遇到的「職業傷害」,以及因為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的「職業病」。

  2.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法第七條 ...

  3. 職業災害認定標準怎麼看? 職業災害可分為因工作中發生的事故而造成的「職業傷害」,以及長期執行職務所導致的「職業病」。無論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勞工所進行的勞務活動和損害結果都必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能在職災認定中獲得賠償。

  4. 2023年2月6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1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醫療給付診療範圍 ...

  5.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職業傷病之認定,保險人應於審查程序中,就下列事項判斷: 一、職業傷害: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事故與執行職務之關連、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6. 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遭遇職災,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有加保勞工>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

  7. 為統籌辦理本法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預防及重建中心);其捐助章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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