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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5 條規定,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3 條第 1 項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依該法 ...

  2.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病,依下列鑑定案件疾病類型,分別組成職業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辦理職業病鑑定: 一、第一組:屬化學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及生物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呼吸系統疾病、皮膚疾病及職業性癌症。

  3. 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申請爭議審議時,請保險人送請鑑定之案件。

  4. 2024年6月14日 · 勞動部表示,勞工如懷疑自身疾病是否為職業病時,得檢具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史等資料,至各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或網絡醫院尋求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診斷與協助。 個案所患疾病若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病,再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相關保險給付,已有相當高的比率可通過該局審查。 另外,勞保局於審核給付案認有必要或遇有職業病給付爭議時,則可向勞動部申請職業病鑑定,透過鑑定會取得專業意見。

  5. 職業傷病診治、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業務介紹 職業傷病診治(含專責醫院名單)

  6.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病,依下列鑑定案件疾病類型,分別組成職業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辦理職業病鑑定: 一、第一組:屬化學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及生物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呼吸系統疾病、皮膚疾病及職業性癌症。

  7. 會之職業疾病鑑定結果係屬專業鑑定意見之提供,作為勞工保險機構. 職業疾病給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及法院受理勞雇. 雙方對於職業疾病補(賠)償爭訟時之參考。 6. 六、鑑定之調查作業程序: (一)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依職保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另因鑑定. 案之需要,得請勞動檢查機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專業團體協助調查或提供專業意見。 (二)前款勞動檢查機構除需調查及蒐集相關事證外,應對受鑑定者或其. 家屬實施訪談及做成談話紀錄,並告知於調查及審查期間,有新事. 證或需補充其他陳述意見時,得洽鑑定委員會辦理。 (三)鑑定委員會因受鑑定者資料不足,需由申請者補正資料或由雇主提. 供證明其已盡力防止之文件時,得由本部行文要求申請者或雇主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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