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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5 條規定,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3 條第 1 項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依該法第 5 條規定申請審議時,請保險人送 ...

  2.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得派員或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本法第七十條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人員,至被保險人工作場所或與該職業病暴露有關之場所,蒐集相關事證。

  3.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發佈的訊息 一、職業疾病之判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懷疑罹患職業疾病,得到任一醫療機構看病取得職業疾病診斷書(醫院診所依醫療法第五十四條及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交付罹病勞工之職業診斷書自有其專業效力),勞雇雙方對醫師開具之職業疾病診斷書認定勞工所罹患之 ...

  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5.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實施,如職業疾病發生於前述日期之後,地方主管機構已無職業疾病認定權。 二、如勞工遭遇職災欲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其相關申請文件,請向業務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洽詢(電話:02-2396-1266)。

  6. 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附件一 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審查意見表.DOC

  7. 職業傷病診治、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申請爭議審議時,請保險人送請鑑定之案件。

  8.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職業疾病調查與鑑定作業程序,提昇 作業品質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四、申請職業疾病鑑定時,應檢送受鑑定者之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 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 病史等相關資料,無法檢附者,應敘明原因。

  9. 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的一份文件,旨在協助醫師、勞工、雇主及相關單位了解職業病的定義、認定程序、申請方式及權益保障等。本指引涵蓋了各種職業病的診斷標準、預防措施、特殊健檢及健康管理等內容,是職業病防治的重要參考資源。

  10. 電話 : 02-55681084或02-28716101;院內電話:02-28757525#830或831傳真 : 02-28739193住址 :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322號5樓信箱 : oemvgh@vghtp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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