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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謂自衛消防編組制度乃是當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場所內部平時建立的自衛消防編組成員,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在消防人員抵達前執行初期火災、火點確認、報案、內部通報、滅火、避難導引等作為。

  2. 法源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計畫中應包括:. 提報表. 課程表. 自衛消防編組名冊 (各編組人員務必簽名或蓋章,勿以電子文字繕打)。. 成果照片 ( 每堂課程至少需檢附1張相片)需顯示訓練日期。. 檢查項目查核表 (因相關法令修正,爰此刪除臨界時間計算 ...

  3.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辦理,並應於實際訓練日期十日前,提報消防機關,消防機關於該場所實際進行訓練時,得派員前往查察,以確認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之消防防護計畫,是否依規劃日期進行。 為落實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應結合自衛消防編組進行,故應製定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

  4. 一、防災教育之必要性. 壹、防火防災教育訓練. 防火管理體制及消防防護計畫,即使制定之法令或文書非常完善,若實際從事防火管理業務之人員,不瞭解自已的角色與任務,最後恐仍流於形式,無法有效執行防火管理作為,達到火災預防目的。 因此,從事防火管理業務者,除要熟悉並因地制宜制定消防防護計畫,令場所內相關人員了解外,對於推展業務之策略,乃至業務必備之知識,均需有充分準備。 由以往起火事例及延燒之案例發現,許多事故皆起因於用火用電時未注意,或環境不良。 若將防火管理全部委諸於火源責任者或檢查人員負責,其效果有限,所以必須教育全體員工具備防火意識,始能有效預防火災。 因此,以全體員工為對象並施以適時適當之防火教育,至為重要。 二、防災教育之目的 (一)普及火災預防思想。

  5. 各類場所員工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主講人.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林志興. 依據.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劃(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 滅火班』,『通報班 』及『 避難引導班』;員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加『 安全防護班』及 『 救護班』。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五項: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應實施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罰責.

  6. 業務專區. 【全校_消防】110年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講義) 自衛消防編組班別及任務 (以國際大樓為例)1100825.pdf. 110年自衛消防編組訓練1101119.pdf.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講義.pptx. 友善列印. 聯絡我們/ 本室信箱. 10607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4 段 43 號.

  7. 自衛消防編組講習課程. 自衛消防編組為火災初期消防隊未到達時,場所員工以平日訓練之應變能力,各司其職,結合場所軟體與硬體設施設備,進行初期應變搶救之消防編組,降低災害造成之生命財產損失,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能力。. 建立場所「自助」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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