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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均應列席行政院會議。 秘書長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置發言人1人,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處務規程 pdf.

  2. 配合組織改造法案立法進度,並兼顧法制完備性、施政穩健度及堅實組改配套作業等因素,各新機關啟動時程如下: 行政院院本部及法務部、客家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等5機關於101年1月1日施行。

  3. CSV 檢視資料 行政院組織改造自105年7月16日移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最新辦理情形,請逕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4.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5. 組織改造 創業家簽證 施政計畫 風險管理 創業拔萃方案 雙語 GDP ide@ Taiwan 2020 (創意臺灣) 政 民營化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跨域加值 電子化政府 人才培育方案 世界競爭力 白皮書 平滑化年變動率 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 財團法人

  6. 依照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三、第四、第五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及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共14部9會。 依同法第六、七、八、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 另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3個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組織層級上與前述各部會相同,但其職權相對獨立,原則上不受行政院控制。

  7. 2.行政院新組織架構將調整為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共29個機關。 3.行政院組織調整後續推動業務自105年7月16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移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8. 行政院成立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展開部會協商及專家學者諮詢,並於98年4月9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新版設13部、9會、4其他機關、3獨立機關(共29個機關),函請立法院審議

  9. 依照行政院組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 國防政策、建軍規劃、軍政、軍令、軍備事務及國防教育等。 國庫、賦稅、國有財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府採購等。 各級和各類教育、學術審議、社會教育、國際教育事務、全民運動及競技運動等。 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更生保護、肅貪、政風業務、行政執行、法規諮商等。 工業、商業、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標準及檢驗、能源、中小企業、創業輔導、產業園區等。 各類交通政策和產業、營建產業、公共工程基礎建設及技術規範、觀光等。 勞資關係、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勞工安全衛生、勞工檢查、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國際勞動事務等。 農業、漁業、畜牧、農業推廣、農業金融、農業生物科技等。 健康政策及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疾病防治、藥物食品、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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