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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一 章 通則.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 ...
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第 967 條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第 968 條 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 ...
民法親屬篇第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血親之親系及親等圖(五等親) 祖 曾 外 高 父 母 高 祖 父 母 外 曾 祖 父 母 外 曾 祖 姑 外 曾 伯 叔 祖 父 曾 伯 叔 祖 父 祖 姑 曾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外 祖 叔 外 伯 叔 祖 父 祖 父 母 祖 姑 伯 叔 祖 父 外 堂 伯 叔 外 堂 姑 堂 叔 伯 堂 姑
親屬系統表. 被繼承人: 配偶: (死亡日期) 註一:本表係親屬系統表,如有遺漏或錯誤,申請人及代理人願負連帶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 註二:本表若登載不實,應負偽造公文書之罪(依據刑法第二一四條)。 繼承人:通訊地址:電話:代理人:通訊地址:電話:中華民國(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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