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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 條之2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 條之1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二) 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故前開規定所稱「經理人」,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www.fsc.gov.tw/uploaddowndoc?file=chdownload/202212211024210.pdf&filedisplay=11.12投信及投顧事業問責制度所稱「經理人」問答集.pdf&fla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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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3.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28-2、157、157-1 條 (091.06.12) 要 旨:. 證券交易法所定經理人之適用範圍,經證期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 證三字第 九二 一三 一號令發布修正. 主 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 條及 ...

  4.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 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5.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6. 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 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7. (一)所得利益應歸入公司之人: 指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公司 股份超過 10% 的股東。計算內部人持股時,應將內部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證施細 2)所持有的股票,合併計算。

  8. 2023年7月4日 · (一)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於公開發行公司上市、上櫃及興櫃前所取得之股票,及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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