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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第 2-1 條.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 ...

  2.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3.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4. 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

  5. 如何報繳證券交易稅. 更新日期:107-06-25. (一)代徵人於每次有價證券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稅率代徵後,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二)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 ...

  6. 交易之行為,應免徵收證券交易稅,惟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將認股之 股票或應募之公司債,予以轉讓時,仍應依法課徵。 三 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

  7. 7.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3421號令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條文;刪除第13條條文;並修正第3條至第5條、第9條及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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