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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2、期程: ( 1)施行日起2 年(105 年)內,各級政府應提報優先檢視之法規 及行政措施清單,經專案審查小組審議後,送本部彙陳行政院 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追蹤管考。 ( 2)施行日起3 年(106 年)內,各級政府先就列為優先檢視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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