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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標準規定,明定護理之家應設隔離室及汙物處理室、調整急救設備 及緊急應變應勤裝備規定內容、明列日常活動場所面積計算方式、增 列提供日間照護者之休憩設備不得位於地下樓層之規定;並作多處用 詞修正,如門「寬度」「零點八公尺」修正為門「淨寬度」「八十公 分」等,以達各類長照機構規定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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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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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臺灣的護理之家主要有兩種型態,一為醫院附設的護理之家;二為獨立型態的護理之家。 3. 每十五床至少應有一位護理人員,且24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護理之家經許可設置或擴充之床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或核減已許可之床數︰
一般護理之家應能同時符合1 及4,產後護理之家應能同時符合1 及3。. 1、每五床應有一人;未滿五床者二,以五床計。. 照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顧服務量,每登記提供十人之服服務務量,應增置一人;未滿十人員者,以十人計。. 1、每十床應有一人;未滿十床者,以 ...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 (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 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 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 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 一)一般護理之家。 ( 二)精神護理之家。 ( 三) 產後護理之家。 前項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包括個案之護理需求評估、健康促進、疾病預防與照護、長期失能、失智、安寧及其他全人照護。 於第一項第一款居家護理所內提供服務者,以護理人員為限。 第 三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基準如下: 一、 居家護理所設置基準如附表一。
居家護理所如有提供「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之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居家式長照機構規定申請設立。 ( 二)前款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與居家護理所同址。 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衛部照字第一 六一五六二五二七號函釋,機構如有需申請設立居家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與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同址設置( 即俗稱雙掛牌)。 附表二 護理之家設置基準. 護 、 二 一理 住施 設 務 服 房.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床尾與牆壁( 床尾)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零點八公尺。 床邊與牆壁距離至少零點八公尺。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1、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 應設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護理機構之設置基準如下:一、居家護理所設置基準如附表一。 二、護理之家設置基準如附表二。 第 4 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 第 5 條. 護理機構於其服務對象有醫療需求者,應轉介醫師診療;並得依其照護需求,轉介相關 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第 6 條. 護理機構就前條醫師診療及相關醫事人員依法執行業務之紀錄,應連同護理紀錄妥善保 存。 第 7 條. 護理機構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 要之注意。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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