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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 ...

  2.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護理機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七年以上,或以護理師資格登記執業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四年以上。

  3. 申請人申請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居家護理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該場所確無危險之虞者,該申請人於領有第八條第六款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得以取得執業之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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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今配合「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之修正及「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中有關申請護理機構之設置、擴充及開業均予整合至本辦法中;並同步檢視本辦法自發布施行八年以來於實務執行上常遇見問題及需再精進部分一併進行修正,爰 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

  6. 一、 一般護理家收住呼吸器依 賴個案人數,不得逾機構許 可床數二分之一。 二、 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對象:精 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本標準第五條之規 定。 三、 任何時段護理人員及照顧服 務員之總數與住民人數比例

  7. 2020年10月23日 · 今配合「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之修正及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中有關申請護理機構之設置、擴充及開業均予整 合至本辦法中;並同步檢視本辦法自發施行 七年以來於實務執行上

  8. 居家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之條件。 二、服務區域。 條 9 第 三、病人轉介流程。 四、服務品質管制制度。 五、經費需求及來源。 前項第二款服務區域,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提供服務者,應事先 經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第 10 條. 第 10-1 條. (刪除)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護理機構與本標準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補正。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 護理之家設置標準施行細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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