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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本會依同條第 3 項之授權規定,於 92 年 12 月 15 日訂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發布執行。 復於 98 年 3 月 16 日進行第一次修正發布,並將名稱修正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本會鑒於近年農業產業發展益趨多元,新興科技與產業結合之設施型態亦與日俱進,故傳統以「耕作、生產」為思考的農地管理,須從產業價值鏈體系作適度調整;又考量規模化利用之經營效益,並配合國土規劃已朝分區管理概念,爰推動產業專區之劃設並賦予專區內之土地使用彈性,裨益產業價值鏈建構。

  2.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面積、高度及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2020年11月3日 · 資材室高度限制約為3.5~4.5公尺不等(依各縣市政府而定),最高點的定義已從屋簷落水處,調整為頂高(絕對高度)。 5.資材室配置位置應「 臨路靠邊 」,以利維持農作面積的完整性。

  4. 2023年11月2日 ·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面積、高度及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5. 一、農作產銷設施: (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建造以一. 層為原則,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育苗作業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建造以一層為. 原則,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四)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1花卉類: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屋頂及外牆應全部透光。 2芽菜類: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3其他: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五)網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抽水設施: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七)乾燥機房:建造以一層為原則,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八)碾米機房:建造以一層為原則,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 苗栗縣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辦法
    • 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 府行法字第1091310476號 令
  6. 法源- 農業發展條例( 第8 條之1)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免申請建築執照。.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

  7. 農業資材室:每0.1公頃得興建樓地板20平方公尺,限高3.5公尺。 育苗作業室:5 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二千五百平 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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