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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0月12日 ·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只要是二等親內的親屬間財產買賣,皆視同贈與必須要課徵贈與稅,除非納稅義務人能夠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才可以免除。 鄭文在說明,一般親屬間不動產買賣金流部分,可以區分為「自備款」和「銀行貸款」2部份。 如果要用買賣的方式,那麼自備款必須是買方的自有資金,或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 因此,當國稅局要求提出資金證據時,買方如果平時有存錢,只要提出購屋交易前的定存解約、保險費解約、其他不動產向銀行的抵押貸款等等,這些都是可以當成有力的證據。 但如果買方戶頭突然出現大筆存款,即便從帳目上看不屬於賣方、親屬匯款,但提不出合理、具體解釋的話,國稅局依然會課贈與稅。

  2. 2021年12月21日 · 1. 付款事實. 如果孫子接到 國稅局 約談公文,必須依照約定時間,拿出當時匯款到奶奶帳戶的匯款單,證明有付款事實,就是買賣行為,而非無償贈與。 2. 買方資金來源. 孫子必須說明她的購屋資金來源,若是以下二種情況,也是有問題喔! (1)匯款前,孫子帳戶突然收到一筆800萬匯入款,而孫子卻無法說明資金來源及性質! 則稽徵機關會推論這是故意安排的虛偽金流,並非孫子的自有資金,仍須課徵 贈與稅。 (2)孫子向奶奶購買的資金,居然是孫子向奶奶借來的,再回頭向奶奶買資產。 或者,孫子的資金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做貸款而來,雖然孫子是貸款人,但是抵押物 (房產)卻是奶奶提供名下的資產,來給銀行設定抵押,這樣安排也不行,也是屬於「視同贈與」。 3. 房地產 時價.

    • 全年財富增減達 10% 以上,而且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
    • 房屋或土地移轉屬於 25 歲以下的子女或二等親內的財產移轉買賣。
    • 同一筆土地一年以內兩次移轉,第二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移轉之限款在 300 萬以上者。(即所謂的三角移轉)
    • 主管機關蒐集房屋貸款資料,瞭解借款資金之用途及流向,通常此部份須具贈與稅起徵的金額才列入。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21年10月7日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都是以贈與論,必須課徵贈與稅,不過,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就不在此限,想要免除被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必須負舉證責任。

  5. 2010年12月22日 · 1.贈與稅申報書 (向國稅局索取)。 2.贈與人 (受贈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影本。 外國人檢附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3.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 (公契)、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房屋契稅稅單影本。 說明: 公契係證明不動產買賣已依法納稅。 4.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 (私契)或資金收付明細表。 說明: 私契上之買賣價格即是申報贈與金額。 5.出售人之存摺影本、承買人之存摺影本.、承買人之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說明: 雙方存摺影本係證明買賣之資金有實際收付。 注意: 資金來源證明如係貸款取得,須檢附償債能力證明。 6.委任他人代辦: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7.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時不在國內者,須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 法律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

  6. 遺產稅、贈與稅櫃台核發各項證明書副本申請書[odt]、[doc]、[pdf] 委託書[odt]、 [doc]、[pdf] 申報相關書表 贈與契約書[ods]、 [xls]、[pdf] 贈與附有負擔切結書[odt]、 [doc]、[pdf] 買賣資金收付情形分析表[odt]、 [doc]、[pdf] 買賣資金未付尾款切結書[odt]、 [docpdf

  7. 您好,因為您有金流並已向國稅局申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而賣方可以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給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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