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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檢察署、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跟蹤騷擾防制案件人員,因執行職務必要,得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相關資料。

  2. 第 1 條.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 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3.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總說明. 跟蹤騷擾防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奉總統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爰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全文共計十八條,其要點 ...

  4. 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業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12月1日公布,將於111年6月1日施行。. 為規定本法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本法另作補充解釋,爰依據本法第22條授權,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貳、訂定意旨 ...

  5. 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業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12月1日公布,將於111年6月1日施行。 為規定本法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本法另作補充解釋,爰依據本法第22條授權,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6. 法院、檢察署、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跟蹤騷擾防 案件人員,因執行職務必要,得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相關資料。

  7. 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業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12月1日公布,將於111年6月1日施行。 為規定本法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本法另作補充解釋,爰依據本法第22條授權,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8. 2022年3月18日 · 法院、檢察署、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跟蹤騷擾防制案件人員,因執行職務必要,得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相關資料。

  9.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統籌及督導事宜,應建置及管理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前項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包括下列電子資料: 一、司法院提供之保護令及有關之裁定。

  10. 立法總說明. 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奉總統公布, 並定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 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爰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計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查詢利用及保密義務。 (第二條至第五條) 二、跟蹤騷擾之認定原則。 (第六條) 三、書面告誡記載事項、送達程序及核發原則。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四、表示異議之方式、應記載事項及更正之程序。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 五、書面告誡生效日期。 (第十四條) 六、檢察官或警察機關職權聲請保護令情形。 (第十五條) 七、具體說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料種類。 (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植根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