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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 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 ...
一、為規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管理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並分為下列二類: 1.專用車:指專供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本市市立空中大學校長使用之公務車輛。 2.公務車:前目以外之公務車輛。 (二)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三、各機關公務車輛,應衡酌業務實際需要覈實汰購,除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特種車外,以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機關車輛數為上限。 但因特殊需求,經專案報府核准並編列預算,或依捐款指定購置車輛、 受贈車輛,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行 政院訂頒車輛管理手冊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二) 車輛管理: 指車輛之調派使用、 油料管理、 保養維修等事項,並由各機關事務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三、 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 隨時將調派使用、 里程登記、油料管理及保養檢修等情形, 詳盡記錄, 按月統計。 前項保養檢修,應參照各汽車原廠規定之里程或時間標準及保養項目定期為之, 並將結果記錄於車歷登記卡。 四、公務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空氣污染防制法辦理定期檢驗及排氣檢驗。 五、 各機關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駕駛人或乘客保險除外之其他任意險。 凡經投保之車輛,於肇事後應依保險契約規定, 通知保險機構辦理理賠手續。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稱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 ( 一)中央政府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首( 校)長之專用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 二)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經行政院核定配置數者,得於配置數範圍內,依實際需要及預算容納情形,逐年辦理增購或汰換;未經行政院核定配置數者,除報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 三)大客車除有特殊情況報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行政院院授交總字第107500827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10點、第17點、第19點、第3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附件:. 車輛管理手冊.odt. 附件一-汽車車歷登記卡.pdf. 附件二-派車單.pdf. 附件三-一般常用油料用途表.pdf. 附件四-汽車每月 ...
第一章 通則. 一、本院為落實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維修及駕駛人之管. 理等事項,特定本要點。. 二、本院公務車輛,依使用人及使用性質分為:. (一)首長、副首長專用車,係指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座車. 。. (二)公務車係指委員及 ...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各警察機關公務車輛調度管理 機制,發揮車輛使用效益,貫徹節約能源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指警察機關車輛適用車種表內所定之警用車輛 。
經濟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車輛管理手冊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車輛管理手冊 (553KB) 更新日期:2020-04-22 回上一頁 回頁首 秘書處簡介 業務簡介 聯繫資訊 經濟部識別體系設計規範 服務訊息 領取招標文件方式 檔案應用申請 ...
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 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 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