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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軍軍醫組織最早為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軍醫處」,至民國16年改組為軍政部陸軍署「軍醫司」。. 21年於軍事委員會下設「軍醫設計監理委員會」,為軍醫最高機關,監督指揮關於軍醫一切事項。. 24年4月1日將「軍醫設計監理委員會」與軍政部「軍醫司」合併 ...

  2. 軍醫局依國防部組織法成立,設有四處一室,並下轄有國防醫學院、國軍醫院、三軍衛材供應處及國防部醫務組等單位,本局以『健軍衛國』之理念,擘畫軍醫制度政策,管理國軍醫院醫療品質與績效,促進國軍官兵健康,整備軍醫裝備及衛勤補給等業務,目前

  3. 首頁 > 關於本局 > 本局簡介. 大 中 小. 本局依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規定,設有四處一室 (醫務管理處、醫務計畫處、衛勤保健處、藥政處及主計室),並下轄有國防醫學院、國軍醫院、三軍衛材供應處及國防部醫務組等單位,以「健軍衛國」之理念,擘畫軍醫制度 ...

  4. 軍醫局官方網站,提供軍醫消息以及國軍醫院掛號服務.

  5. 國軍軍醫軍官、士官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本局與所屬機構人員人事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本局對國防部各種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回報及管制業務。

  6. 國軍衛生勤務教育訓練、衛生部隊運用、衛勤戰備整備規劃、核議及督導。. 國軍醫療、衛勤支援、大量傷患應變處置與傷患調節作業(含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國軍衛勤準則、後備部隊衛勤整備作業之研擬及督導。. 其他有關衛勤保健事項 ...

  7. 第 四 條 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

  8. 民國51年8月美軍顧問團為發展國軍衛勤設施、提高軍醫作業能量,建議設立軍醫特業組織-軍醫局,俾掌握國軍衛勤政策及統合三軍軍醫作業,遂於52年2月1日正式成立軍醫局,設衛勤設施、補給管理、專業勤務、管理分析等4組與行政室,隸屬參謀本部。

  9. 軍醫政策、制度之擬訂及督導。. 軍醫組織編裝之規劃、審議及督導。. 國軍醫療機構經營機制與績效管理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本局與所屬機構中、長期發展計畫之核議及督導。.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本局與所屬機構 ...

  10. 軍醫局官方網站,提供軍醫消息以及國軍醫院掛號服務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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