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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支持物上供電設備及通訊設備,例如變壓器、電壓調整器、電容器、電纜終端接頭、放大器、加感線圈、通訊天線、突波避雷器、開關等,裝置於導線或其他附掛物下方時,應裝置在爬登空間外側。

  2.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20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6046048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3.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圖七:弛度及視在弛度.PDF 表五 :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最小線徑.PDF 表六七:架空線路電桿埋入深度.PDF

  4.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歷史沿革. 立法總說明. 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二十年五月十一日訂定發. 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並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茲因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本規則之法源依據變更,另配合本法. 之用詞定義及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規則相關條文。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相關規範設置電業設. 備,因本規則適用範圍為輸配電業之電力網設置規範,爰將同屬規範輸配. 電業設備相關之「變電所裝置規則」及「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參採納. 入本規則,並將本規則名稱稱正為「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另增訂「發. 電設備裝置規則」。

  5. 規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電業之供電線路、通訊線路、變電設備及相關控制設備之裝置。 二、電業供電線路至接戶點之設施及功能。 三、由地下或架空線路供電之電業專屬路燈控制設施。

  6. 供電電路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或導線間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於 接地線路相對地故障,非被接地電路相對相故障時,其電纜之建構、運轉 及維護,應能由起始或後續動作之保護裝置,迅速啟斷電路。

  7. 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裝置,除下列情形外,依本規則規定: 一、不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裝置。 二、軌道系統中車輛牽引動力變壓器之負載側電力的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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