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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契約成立前應繳之相關費用由出租人負擔;租賃契約成立後,使用農業用地 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及因承租人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或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致產生
二、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其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標租 機關不另通知。 三、租賃土地限作 農作 畜牧 養殖使用。
茲因甲方農業用地出租予乙方使用種植作物,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下:第一條租賃土地標示土地標示:( 不同使用用途應分別列舉使用用途) 第二條租賃用途一、本契約之土地,限供作種植作物使用,但不得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及農業部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之作物,如乙方需種植上述限制出租種植之作物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同違約。 二、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如欲種植芒果,應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之規定,申請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如契約租期屆滿前未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證書者,則甲方重新辦理標租時,乙方不得再參與投標種植芒果。 三、本契約之土地乙方如欲種植作物為草皮、苗木等易帶走土壤等作物,甲方須再加收土壤維護費用每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乙方. 茲因甲方農業用地出租予乙方種植有機作物使用,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下:第一條租賃土地標示:土地標示:( 不同使用用途應分別列舉使用用途) 第二條租賃用途:一、本契約之土地供作種植有機作物使用,但不得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及農業部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之有機作物,如乙方需種植上述限制出租種植之作物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同違約。 以及不得種植基因改造之作物及有使用非有機資材從事耕作之行為。 乙方應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及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之規定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
國有土地(農作)租賃契約書 ( )國農租字第 號承租人:訂立國有土地租賃契約如下:出租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區分署. 一、租賃土地標示: 市 區. 二、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其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 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約續租,其有欠租者,應先繳清;逾期未換約者,即為無意續租,由出租機關收回土地。 三、因本租約之履行而涉訟時,以臺灣四、本租賃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詳載背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特約事項. 承租人姓 名: (簽章)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電 話:
申請項目 表單下載 網路申辦 機關 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doc odt 農業部(農民輔導司) 租用國有林地申請 租用國有林地申請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承租國有林地續租申請 承租國有林地續租申請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承租國有林地轉讓申請
大專業農 (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租賃土地標示之出租農地租金,直接轉帳匯 入租賃契約書約定 之帳戶中,授權期間以授權書約定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