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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規範對象用詞,定義如下: 一、聘任人員:指經由農會理事會聘任之總幹事,及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 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職員。 二、編制員工:指聘任人員及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 三、特約人員:指農會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需求僱用之人員。 四、員工:指編制員工及特約人員。 五、勞工:指總幹事外,與農會有勞雇關係之人員。
- 農會應設人事管理單位或置人員,辦理人事管理工作。
- 農會應與其總幹事訂定委任契約;並與其勞工訂定勞動契約。 前項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約定事項,依該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附表一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PDF 附表一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DOC 附表二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PDF 附表二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DOC 附表三 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訓練合格且在該農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第 14 條. 除 ...
103年12月 (第270期)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輔導處 陳詠妤. 壹、前言. 農會係依農會法設立,有關其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離職、考核獎懲、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於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明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之。 本辦法自內政部於 64 年 10 月 8 日訂定發布全文 61 條,其間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於 93 年 11 月 30 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發布全文 62 條,迄今共歷經 11 次修正。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授權訂定,針對農會員工任用、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撫恤、服務等事項予以規範。. 其間歷經 9 次修正,惟查 農會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農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 ...
編 輯 例 言. 一、本彙編係接續前95 年12月編印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暨解釋彙編中常用之疑義解釋,並納編其後新增之釋義及修正之法規予以彙整而成,俾供業務參考之用。. 二、本彙編就歷年之法令疑義解釋予以增刪彙輯,又農會於104 年1 月1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