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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q農會、桃園 q農會、高雄 q農會、蘆竹區農會、溪州鄉 農會、本部法制處及農民輔導司等員協助參與並共同檢 討,使本法規解釋彙編得以 é完成整理工作,謹此致

  3. 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合經營,並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 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其組織經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應設立信用部,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4. 中華民國農會、新北市農會、桃園市農會、臺南市農 會、高雄市農會、蘆竹區農會、本會法規會及輔導處 等派員協助參與並共同檢討,使本法規解釋彙編得以

  5. www.6laws.net › 6law › law農會法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設立之鄉、鎮(市)、區農會、縣(市)農會,應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鄉、鎮(市

  6. 全國農業金庫應將前項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設立專戶儲存。原全國農會專戶之款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九日前轉入全國農業金庫專戶;全國農會於轉入前已分配或核定之補助計畫由全國農業金庫繼續執行。其用途如下:

  7. 農會法. 第 1 條.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 法律人學院開課啦!. 😎. 你報名了嗎?. 現在購課還有.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 ...

  8.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 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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