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為規範前述各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含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授權訂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並規定其內容及範圍為「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成立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www.moa.gov.tw/ws.php?id=2445906&RWD_mode=N
其他人也問了
農會選舉、罷免事務由誰辦理?
農會選舉之候選人或總幹事候聘人員有罪嗎?
農會如何選舉?
農會選任人員是否應於規定日期完成改選?
農會理、監事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嗎?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由誰辦理?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副知上級農會。
法規內容.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除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 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農會之選舉、罷免,係指各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 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 第 4 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事務,由各該農會辦理,並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導之。 第 5 條.
依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2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陳列閱覽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7日,每日上午 時至下午 時,於本會、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會員閱覽。 (例假日正常公開提供陳列閱覽) 二、公開陳列閱覽地點: 本會:所有選舉人名冊。 本會 辦事處: 小組、 小組、 小組、...等之選舉人名冊。 本會信用部 分部: 小組、 小組、 小組、...等之選舉人名冊。 三、選舉人名冊於農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7日期間,當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或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於公告日之前有異動者,應於公告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 成立農會總幹事遴選小組:農業部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8 條規定,成立各級農會改選總幹事遴選小組,其成員 7 人至9 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相關機關(單位)代
現任農會總幹事於屆次改選時,申請登記為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經審查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及屆次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之要件者,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為合格人員。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