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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副知上級農會。
本辦法所稱農會之選舉、罷免,係指各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 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各級農會,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5條規定 組成農會選舉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並指導監督各農會在限期 內完成審查工作,並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並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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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由誰辦理?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77 年 10 月 26 日內政部(77)台內社字第 64375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0 條. 2.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 8882820號令修. 正發布第 6、4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 89016. 85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6002390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立法理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106.12.14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1090814農輔字第1090023884號函頒農會選舉罷免辦法書卡表冊.pdf.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 民國 77 年 10 月 26 日
- 農輔字第1060023904號 令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為規範前述各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含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授權訂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並規定其內容及範圍為「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