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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副知上級農會。

  2. 依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規定: 農會選任人員任期屆 滿之改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 代表之選舉 (以下簡稱農事小組選舉) 投票日及改選計畫。

  3. 辦法所稱農會之選舉罷免,係指各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 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 第 4 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事務,由各該農會辦理,並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導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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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6.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77 年 10 月 26 日內政部(77)台內社字第 64375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0 條. 2.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 8882820號令修. 正發布第 6、4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 89016. 85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7.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 條規定,農會之選舉、罷免事務,由各該農會辦理,並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導之。 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 77 年 10 月 26 日訂定發布施行, 88 年 12 月 22 日修正第 6 條、第 49 條條文,嗣後 89 年 7 月間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改隸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茲因本( 101 )年 1 月 30 日農會法修正後,農會由四級簡化為下列三級:一 . 鄉(鎮、市、區)農會。 二 . 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 三 . 全國農會。 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法儘速設立全國農會。 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 為使農會屆次改選作業之順利進行,亟須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及改選計畫並公告之。

  8. 四、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第4 項規定:「選舉人名冊編 造後,除農會與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及第5 項另有規定 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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