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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民眾. 農民及團體. 北區分署. 中區分署. 南區分署. 東區分署. 關閉. 熱門搜尋:. 有機農業 友善耕作 產銷履歷 稻作直接給付 農產業保險 三章一Q 品質檢驗 標示檢查 小地主大專業農 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 生產追溯 活化農地 肥料 農機.

  2.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事項,協 助受損農產業迅速復耕復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產業天然災害災損查報及分級啟動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程序,依

  3.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程序. 公告為現金救助地區之受災農漁民應於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如因交通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放寬申請期限,授權由鄉鎮公所個案核實認定,於申請表或受災 ...

  4.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對救助地區範圍之認定與農業損失之查估,係依據國情與農業生產型態情需要,採取生產投入損失之觀念,以成本計算農民之農業災損,俾利立即辦理救助,有利於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以輔導受災農民復耕、復建並紓減其損失,迅速恢復在生產能力為目的,而非補償農民之全部損失。 明定以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為救助事故項目,其餘天然災事故項目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以專案方式辦理。 災區範圍之認定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並輔以縣單項產物或個別鄉鎮農產物或補助專案方式處理之規定。 以合法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農民為救助對象。 依「救急」原則,明訂救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各級政府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責或採任務編組方式,簡化行政作業流程,迅速發給救助金。

  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 ,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 度(如附表)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

  6. 為減輕農民遭受天然災害損失負擔、穩定農業及農村發展, 本會 參酌產業經營現況、生產成本、實務執行可行性等因素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並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辦理

  7.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事項,協助受損農產業迅速復耕復建,特訂定本要點。

  8.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 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 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之。 第 5 條 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9. 因應氣候變遷,為提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程序,加速救助業務之辦理,本辦法業將天氣參數納入災害救助之啟動及勘查等簡化作業之措施,並參考辦理一百十年八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災害救助之經驗,就簡化措施之勘查作業方式,對於無客觀證明文件申請救助

  10. 為提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程序,加速救助業務之辦理,對於災損程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採簡化措施辦理之品項,倘無種植或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而需抽樣勘查之申請案件,免再確認損失率是否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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