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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申請程序. 公告為現金救助地區之受災農漁民應於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第2天起10天內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如因交通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放寬申請期限,授權由鄉鎮公所個案核實認定,於申請表或受災 ...

  2. 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低利貸款:. 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視農業損失嚴重程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但農作物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不在此限。.

  3. 「專案經費補助特定業務或委託計畫」進用臨時人員審核機制及相關表格 農業災害查報救助手冊

  4. 現行農產業專案補助流程係比照現金救助作業程序辦理,加計申辦專案補助期間,救助期程約 58 日。為提升救助效率,本( 102 )年度推動「農產業天然災害專案補助作業程序試辦方案」。

  5.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事項,協. 助受損農產業迅速復耕復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產業天然災害災損查報及分級啟動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程序,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農產業災損查報及通報: 1.農產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害,由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 下簡稱基層公所)查報並通報災損至直轄市、縣(市)政府。 層公所查報之災損程度與毗鄰之基層公所查報結果落差過大時,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基層公所儘速確認修正。 2.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轄內災損後通報本會農糧署。 3.本會農糧署彙整災損並通報本會統計室。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視天然災害災損程度分級啟動現金救. 助及低利貸款程序:

  6.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本會公告辦理紓困貸款後10日內接受農民申請受災證明書,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依事實狀況完成受災證明書核發手續,農民於證明書核發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農民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及農漁會提出申借。 有關受災證明書之核發,悉依現場勘查結果予以認定,損失金額依現場估算價值為準。 經辦貸款相關機關辦理貸款審查時,除應依貸款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有關「農業天然災害證明書」所記載事項宜注意是否合理,如有疑點應再前往現場瞭解,或透過其他適當管道求證。 「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係供作核貸及撥款之重要依據,貸放對象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是否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7. 三、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 或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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