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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1月25日 · 國家對犯罪行為追訴權限的期限──追訴權時效的意義、目的、期限與計算. 一、什麼是 追訴權 ?. 追訴權,指的是國家 公權力 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 起訴 以及起訴後的審理、執行)的權限。. 換個方式說,警察之所以能 逮捕 犯罪者、 檢察官 之所以 ...

  2. 通緝犯資料查詢 (公告)平台. 針對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偵辦涉嫌貪污、經濟犯罪、毒品、槍械、組織犯罪、洗錢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潛逃境外,且依該局相關追緝作業規定核定之通緝對象。. 針對符合「警察機關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作業規定」通報範圍且有加強 ...

  3. 2023年11月15日 · 在台灣,進行通緝犯資料的查詢主要透過「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該系統根據案件性質將通緝犯分為幾類:「一般刑事事件通緝犯」、「外逃通緝犯」、「重要緊急查緝專案」以及「偵查中/執行中通緝犯」。

  4. 通緝,則從犯罪開始,必須要逃過三十七年半以上,才有免受判刑的可能。 另外,還有一種叫做行刑時效 ),也就是說犯罪經裁判確定後,如果經過 一定時間不執行,那麼國家對於行為人的行刑權也會因而消滅。

  5. 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6. 1. 一 檢察機關於通緝被告或受刑人之前,應先查明被告或受刑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特徵、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緝書並.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查卷逐項詳確填載,不. 得未經詳查率行通緝,其不知真實姓名僅知綽號者,不得通緝 (格式. 如附件一) 。 2. 二 人犯住居所遷移,應向其原戶籍機關查明其遷移處所再行傳喚,不得. 傳喚一次不到,即認其業已逃匿,並應儘量運用各種方法先行拘提, 確實無法拘提時,始得予以通緝。 3. 三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逃匿者,應先行切實查尋、追保、命受. 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而被告仍未到案者,始得. 發布通緝。 4. 四 通緝書依法應由檢察長簽名,發布通緝時,應檢具全部卷證送由檢察.

  7. 一旦行為人被起訴,或是依法律規定應該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時追訴權時效就停止計算。 已經過追訴權的案件,即便行為人已經逮捕、證據確鑿,檢察官還是應該給予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還是會做出 ...

  8. 二十四 通緝之被告經緝獲歸案、自行投案、死亡、繳清罰金、准予分期 繳納罰金、行刑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或原處刑判決經判決撤銷 改為諭知不受理、免訴、免刑、無罪確定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其 事由發生後三日內依法撤銷其通緝。

  9. 針對符合「警察機關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作業規定」通報範圍且有加強查緝必要之通緝犯,將照片等相關資料刊登供不特定人瀏覽。 通緝犯資料(含照片)

  10.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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