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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2. 第 六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 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 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

  3.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時間: 113.10.22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13900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11308737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第173條、第235條;增訂第67條 之2條文,除第12條、第67條之2自113 ...

  4.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5.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 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 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

  6.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7. 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 一、警告標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 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禁制標誌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 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三、指示標誌 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 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識別。 四、輔助標誌 除前述三款標誌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 之標誌或標牌。 標誌之顏色使用規定如下: 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 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 標誌之底色。

  8. 名 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除第122條之1、第122條之2,自112年7月1日施行;第183條之1,自112年12月3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9. 為配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公布,使本規則符合現況及未來需要, 於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實施應用方式、彙整國內相關單位意見後,就現行 規範未臻明確或經檢討有修正必要之規定修正,以符實際並利實務單位執 行,爰修正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

  10.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十月一日訂定 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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