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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45 .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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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2. 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

  3. 條文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上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駛至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近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
    •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 2011年5月3日修正5月18日公布
    • 2012年5月8日修正5月30日公布
    • 2013年12月24日修正2014年1月8日公布
    • 2015年5月5日修正5月20日公布
    • 2019年3月26日修正4月17日公布

    1968年5月1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超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2.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路、橋梁、隧道、交岔路、平交道、單行道道路修理地段者。 3.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或地段超車者。 4.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或對面有來車交會者。 5.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1976年1月1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2.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3. 二、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上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4.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5.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6.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7.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8. 七、駛至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9. 八、行近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10.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11.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12.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13.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

    1987年7月1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2.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3.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4.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5.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6.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7.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8.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9.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10.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11.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12.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

    2001年6月1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3.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4.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5.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6.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7.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8.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9.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10.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11.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12.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

    2006年7月1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3.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4.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5.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6.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7.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8.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9.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10.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11.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12.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

    2011年8月1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3.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4.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5.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6.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7.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8.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9.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10.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11.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12.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

    2012年10月15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3.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4.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5.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6.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7.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8.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9.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10.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11.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12.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2014年8月15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3.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4.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5.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6.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7.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8.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9.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10.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11.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12.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2015年8月15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3.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4.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5.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6.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7.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8.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9.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10.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11.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12.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

    2019年7月1日施行 1. 條文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3.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4.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5.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6.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7.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8.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9.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10.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11.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12.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

  4. 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 ...

  5.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112.5.3. 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5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1、第15條、第16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29條、第29條之2、第30條、 第31條、第33條、第35條、第43條至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6條之 1、第60條、第61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6條、第67條、第74條、第 82條、第85條、第85條之3、第86條、第92條;增訂第30條之1、第63條之 2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號令發布,定 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odt.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