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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9月15日 · 雇主需要正確認識遲到扣薪的計算方式如下: 一、 時薪制勞工:時薪÷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二、 月薪制勞工:月薪÷30日÷8小時÷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雇主如因勞工上班遲到 溢扣勞工工資,經勞檢認定屬實者,雇 主將會面對以下不利處分: 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2. 雇主施加遲到扣薪的懲戒權時,依照當前法院的認定標準,必須符合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上班一旦遲到,意味著勞工沒有在「約定的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則計算遲到扣薪的金額,自然須按「沒有在約定時間上班的比例 (也就是上班遲到的時間)」計算。 如果遲到時間以「分鐘計算」,扣除的薪資也自然須以「分鐘薪」計算。 此也是法院接受的遲到扣薪標準。 參考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以原告之月薪28,000元而言,其每分鐘薪水為1.94元(計算式:28000元÷30日÷8小時÷60分鐘=1.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依系爭遲到扣薪規定,遲到前半小時固未扣薪,但自第31分鐘起,每分鐘扣薪10元,約為其每分鐘薪資5倍,顯不成比例,是系爭遲到扣薪規定顯對於勞工不利而不足採。

  3. 2020年5月25日 · 遲到扣薪的適法計算方式如下: 一、時薪制勞工:時薪÷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二、月薪制勞工:月薪÷30日÷8小時÷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如勞工主管機關經過勞動檢查後認定雇主違法扣薪屬實者,雇主會面臨以下的裁罰結果(既被罰錢又傷害公司及負責人的聲譽): 一、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4. 2024年1月1日 · 一、遲到能不能扣薪?.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務對價)。. 勞工遲到,表示在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沒能依約提供勞務,則雇主當然可以針對勞工未依約提供勞務的時段「不予計薪」。. 然而,也僅限於「不予計薪」,也就是只能不發給 ...

  5. 2022年7月27日 · 雇主可以對遲到員工扣薪嗎? 由於勞工負有依照勞動契約約定時間提供勞務之義務,因此倘若勞工有遲到而未提供勞務之情形,該段遲到時間自然沒有請求工資之權利。

  6. 2020年4月23日 · 勞動部對於遲到扣薪的解釋. 員工遲到該如何扣薪呢? 如果勞資雙方有約定全勤獎金,可以扣發嗎? 員工遲到,可以要求他自行請假嗎? 勞動部對於遲到扣薪的解釋|. 其實勞動部前陣子在接受立委質詢時便被問到了這項問題,不過遲到扣薪或強迫請假等一直以來都是常見的勞資爭議,過去勞動部也早已做出過不少類似的解釋,簡單來說就是要求雇主在面對員工有缺勤情形時,只能針對該員工「未提供勞務」的時段不發給薪資,而不能有溢扣情形。 員工遲到該如何扣薪呢? 如以上所述,主管機關的概念是只要員工有提供多久的勞務,資方就應該要付多少錢,因此,即便勞工有遲到的情形,也只能以其遲到的「分鐘數」來扣薪(或應該說不發給薪資)。

  7. 2022年7月14日 · 當然不是,剛剛說遲到不能,是因為依照這兩條勞基法的規定: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基法第 26 條 :「雇主 不得預扣 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8. 2022年5月17日 · 排除遲到時間,勞工皆有提供勞務,因此仍有工資請求權,倘雇主因勞工遲到而短給工資即屬於「扣薪」,而有違法之虞。 雖然上述概念屬於基本概念,請各位人資夥伴應將「不發給」與「扣薪」的差異與定義釐清並烙印在腦海中,如此在許多爭議事件上,才能 ...

  9. 2016年1月18日 · 勞工遲到的時段,是否仍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答案. 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 任一方有調整工作時間之必要時,應與他方重行協商合致,始 ...

  10. 勞工遲到,雇主扣薪之標準為何? 在勞動契約關係下,勞工的義務大略可歸納勞務給付義務、忠實義務及附隨義務等三種,其中勞務給付義務部分,係指勞工於勞務給付之時間內,負有完全提供勞務之義務。 又勞基法第三十條明文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此外,同條第二、三及四項亦分別規範有關二週內變形工時與八週內變形工時之要件與程序,另同法第三十條之一則規定有關四週內變形工時之要件與程序。 實務上,雇主為建立職場秩序,使勞工明確知悉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並便於管理,通常會依該法第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約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等有關事項,則基於前述勞務給付義務與忠實義務,勞工應在雇主所規定之正常工時起迄時間內依指示為勞務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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