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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舉、罷免訴訟程民事當選無效訴訟與刑事賄選案件序,既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被告各應責由民事、刑事法院獨立認定,判及證人在偵查、警詢之陳述,縱未經具決結果亦不互相影響。 準此,當選人縱結或被告之反對詰問,在民事訴訟中亦未遭起訴或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仍無拘有證據能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選上字第43號判決)。 分院109 年度選上字第2,3號判決)。 (三)證明程度僅須「高度蓋然性」(二) 無刑事訴訟證據排除法則及傳負民事舉證責任之一造僅須就其所聞法則適用主張之事實,舉證證明該事實之存在具選罷法第 128 條規定其訴訟程序,有高度蓋然性為已足,毋庸證明至「超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越合理之可疑」之程度(臺灣高等法院定。

  2. 2022年12月27日 · 選舉無效之訴,是針對「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被告是「選舉委員會」,不是候選人或當選人。 今年九合一選舉後,屏東縣某候選人所提起的「選舉無效」之訴,就是認為有部分投開票所在開票時,開票人員沒有出示選票,就西哩呼嚕直接說「XXX一票」,所以開票結果的正確性受到了質疑。 簡單來說:「選舉無效」之訴,就是認為「選舉委員會」有錯,而這錯誤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而當選無效之訴,是針對「當選人」,被告是「當選人」而不是「選舉委員會」。 簡單來說:「當選無效」之訴,就是認為「當選人」出了「違法的奧步」、用違法的手段來選舉。

  3. 2022年9月18日 · 選舉無效訴訟,係指「選委會辦理選舉有違法情事」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得於投票結果公告後15日內,以選委會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4. 2023年3月4日 · 關於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民國36年3月31日國民政府即公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後為因應憲法增修條文將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由國民大會代表行使投票權變更為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我國於民國84年制定新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

  5. 選舉委員會或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 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 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或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

  6. 2017年9月14日 · 包含有關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1)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 A.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 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 ...

  7. 關於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1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在縣(市)議員選舉訴訟應指何選舉委員會之疑義一案,本案經洽准法務部 79 年 4 月 11 日 法 79 律字第 4628 號函復:「查動員戡亂時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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