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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述. 接地之目的有為求安全, 也有為求電路安定,在此就接地目的將接地可分為電力系統的接地、設備接地、 避雷系統用的接地、 電子系統用的接地、陰極防蝕用的接地、 防止靜電災害用的接地、接地故障檢出用接地及等電位化用之接地等。 因電力系統故障、雷擊突波等而產生之異常突波電流, 為使接地系統能迅速洩放,則接地系統的接地阻抗必須愈低愈好,所引起的大地電位湧升也就愈低。

  2. 2024年2月18日 · 定期檢查維護:避雷針安裝後,應每隔一段時間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作。 如有損壞或老化,應及時更換或修理。 居家安全優先,避雷針的安裝不可馬虎。

  3.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

  4. 最大的差別在於測試標準,1995 年版主要只有要求測試先發閃流測試,但到了2011年版,必需要經過一般測試(general tests) ,機械測試(mechanical tests) ,環境測試(environmental conditioning),電流測試(current withstanding test) 與先發閃流測試(Early Streamer Emission)。. 先發閃流型避雷針必須 ...

  5.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二、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第 22 條. 受雷部針體應用直徑十二公厘以上之銅棒製成;設置環境有使銅棒腐蝕之虞者,其銅棒外部應施以防蝕保護。 第 23 條. 受雷部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 使用銅管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應使用外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一點五公厘以上;超過一公尺者,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

  6. 外部防. 引雷: 將巨大的雷電能量瞬間引入大地防雷第一部。. 條件: 正確的引下導線和絕佳的接地系統。. 例如: 放電式避雷針 (NF C17-102) ,傳統避雷針等。. 缺點: 接地系統需完善可靠。. 排雷: 將天空雷電消除或中和或排除。. 條件: 重要建物及重要設備。. 例如 ...

  7. 避雷針測試. 避雷針及其相關的接地系統可為導體提供保護,因為避雷針將電流導向建築物的非導電部分。. 它使雷電中的電能遵循阻力最小的路徑,並無害地穿過桿和電纜。. 換句話說,避雷針通過將電流引向地面來保護建築物免受雷擊造成的損壞。. 閃電通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