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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 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 ...

  2.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3. 第五十二條 為辦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劃設公共設施完竣地區、違 反都市計畫規定事件查報等都市計畫相關行政作業事項,得 由本府視實際需要委由相關區公所辦理。

  4.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經臺中市政府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公布. 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公布。 為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七日核定之「工業. 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並因應業務執行需要,修正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 行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 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 條之二、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附表二. 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避免影響住宅區居住環境,明定不得於住宅區從事汽車板金及塗裝; 配合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修正,修正「浴室」為「三溫暖、一般.

  5.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使用分區管制. 第十七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分區,分別限. 制其使用:. 一、住宅區。.

  6.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公布。 ;並配合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修正,修正「浴室」為「三溫暖、一般浴室」。(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明定住宅區得放寬設立健�. 休閒場所之項目;明定需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同意之時間點。(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三、於風景區增列溫泉井、溫泉儲槽及經本府認定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 事業為容許使用項目,以配合輔導既有溫泉業者合法取得水權及業務執行需求。(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四、參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刪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之重複規定;配合輔導既有�.

  7. 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農業區土地,其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基地得免臨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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